安徽省冷链物流协会章程

安徽省冷链物流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1714

安徽省冷链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冷链物流协会。英文译名:Anhui cold  chain logistic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HCCL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属地方性、行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安徽和合冷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冷链物流企业、鲜活农产品及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冷库、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自发自愿、自律组织;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道德准则、造福社会大众。旨在规避企业恶性竞争,有序发展市场经营,推动冷链网络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促进鲜活农副产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运输企业、冷库企业与冷链物流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关系,共享企业资源。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社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吸纳相关团体和企业为会员主体,亦吸纳冷冻技术和冷储管理专家为个人会员。

(一) 以构建现代冷链物流体系为基本出发点,整合资源聚集力量,做大做强我省冷链物流产业;

(二) 提供行业权威信息和观点,在行业内开展专题和方向性研究、组织专家调研与经验交流活动;

(三) 提供各类专业培训,专家讲座和现场考察座谈、研究;

(四) 统计和发布冷库与运输信息,利用协会所整合的运输、仓储、生产商、冷链物流资源,提供第三方冷链物流服务;

(五) 帮助会员单位寻找冷库服务商、运输服务商,为其制定战略规划、市场定位、建设运营等可行性报告,定期为会员单位培训先进技术及管理理念;

(六) 成立制冷系统技术服务中心,为冷库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冷库运行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编制会员企业设备档案,组织制冷设备维护保养和应急预案;

(七)积极反映协会和协会成员的合理要求和愿望,为会员提供各类项目对接,提供冷链法律保护,建立健全冷链物流业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拓宽企业会员融资渠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和技术管理专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与本团体的业务有密切联系,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业务影响力。团体会员主要包括冷链物流、冷冻食品加工、冷冻产品营销、制冷设备及电器的各类相关企业;个人会员指行业内具备代表性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