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安徽省农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5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农产品流通协会”。英文译名:“ANHUI FARM PRODUC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FPC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经省民政厅登记,由安徽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人、企业、专业合作社、社团组织、科研院所、教育培训单位以及有关的专家、学者等联合组成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致力于提高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劳动者素质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在农产品行业实体和从业者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合肥市天智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与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组织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省内外经济技术交流、考察与合作;

(六)创办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调查研究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组织研讨与交流;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或产品分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十一)表彰行业中的优秀品牌、企业和个人;

(十二)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省内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的机关、团体、科研单位等,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符合条件者,由本会接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省内从事农产品领域工作的个人,关心和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符合条件者,由本协会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三)优先获得协会支持帮助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扶持项目;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会员诚信公约;

(三)遵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四)及时真实地向协会提供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五)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

(六)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原则上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一)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替换代表,由该单位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成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推荐一名理事。

(二)个人理事为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成为本会理事。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

(七)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及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